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辦法
( 101年07月05日)
第 5 條
被調派支援法官除因情形特殊,報經司法院核准者外,應依限赴職。
被調派支援法官於接奉調派命令後,對於已達終結程序之案件,仍應妥為辦結;其已指定期日者,不得於赴職前藉故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