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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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 112年05月30日)
第 15 條
法官或檢察官之懲戒,經監察院彈劾者,彈劾案應連同證據,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法官或檢察官之懲戒,經司法院或法務部移送者,應以移送書連同有關卷證移送職務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