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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 112年05月30日)
第 16 條
依前條規定移送者,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人數,檢附繕本:
一、移送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
二、被付懲戒人姓名、年齡、職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所屬法院或檢察署、住所或居所。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
五、適用法律上之陳述。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八、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