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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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 112年05月30日)
第 20 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應受懲戒之行為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職務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前項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職務法庭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