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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 112年05月30日)
第 23 條
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

職務法庭得囑託其他法院調查;受託法院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有關資料或調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