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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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 112年05月30日)
第 28 條
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二項關於職務法庭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