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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 二 章 懲戒程序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 112年05月30日)
第 40 條
判決書應分別記載主文、事實、理由及適用法條。但不受懲戒、免議及不受理之判決,毋庸記載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