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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二 章 選送進修或考察 ( 112年07月11日)
第 15 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之相關補助費,由預算編列機關於選送當年度相關預算額度內支給;其係出國者,並視前往國家之幣值及生活費用,發給生活費。但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返國、終止進修或考察者,該返國、終止進修或考察期間不核給相關補助。

延長進修期間之各項費用,由進修人員自行負擔。

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涉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俟調查完竣且未受懲戒或職務監督處分者,始得發給第一項之費用。違失行為於事後始知悉且受懲戒或職務監督處分者,其已領之費用應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