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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二 章 選送進修或考察 ( 112年07月11日)
第 16-2 條
選送審查委員會於作成研究報告審議結果為不及格之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審核人陳述意見。但已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不予通知陳述意見。

選送審查委員會對於專業審核結果,不得逕予變更。但有具體理由足認其認定事實顯然錯誤或有程序上之重大瑕疵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