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二 章 選送進修或考察
( 112年07月11日)
第 16-3 條
選送進修或考察研究報告應由預算支應機關(單位)負責審核、稽催及列管。經司法院核定及格之研究報告,除外語學習研究報告及涉及機密不宜公開者外,應將電子檔案送交司法院資訊處登載於司法院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