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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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三 章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
( 112年07月11日)
第 23-1 條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研究主題如欲變更,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進修後三個月內,向現辦事務所在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各機關相關會議或另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後,由機關首長核准。
研究主題經前項所定程序核准變更者,核准機關應將核准變更後之情形,函知法官學院並副知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