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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三 章 帶職帶薪自行進修 ( 112年07月11日)
第 26 條
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本章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