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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四 章 留職停薪進修 ( 112年07月11日)
第 27 條
實任法官得檢附入學許可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留職停薪進修。

前項留職停薪進修期間,除經司法院另予准許外,以三年為限。

候補及試署法官之留職停薪進修,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