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四 章 留職停薪進修
( 112年07月11日)
第 27 條
實任法官得檢附入學許可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留職停薪進修。
前項留職停薪進修期間,除經司法院另予准許外,以三年為限。
候補及試署法官之留職停薪進修,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