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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二 章 選送進修或考察 ( 112年07月11日)
第 5 條
司法院為選送法官進修,得委由法官學院逐年編列預算,訂定計畫及辦理幕僚作業。

前項進修,指選送法官從事下列進修活動:
一、至國內外大學院校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
二、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
三、至國內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個人或組團專題研究。
四、至國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外語學習。

司法院委由法官學院辦理之事項,得授權該學院逕為核准,或報請司法院核定或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