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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112年03月24日)
第 12 條
候補、試署法官現辦事務所在法院之人事單位應於候補、試署期滿前三十日,通知候補、試署法官提交選定之裁判書類。

候補、試署法官未於候補、試署期滿後二個月內提交選定之裁判書類者,其現辦事務所在法院院長得不經其同意,逕以候補、試署期滿二個月之日為基準日,依前二條規定製作全部裁判書類目錄清冊,報送司法院,由司法院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從中抽取裁判書類二十件後辦理審查。

前項作業,由現辦事務所在法院人事主管人員負責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