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112年03月24日)
第 20 條
本辦法施行時,尚未取得實任法官資格之候補、試署法官,仍依廢止前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辦理服務成績考核。但書類審查標準及程序,仍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