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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112年03月24日)
第 2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至第三條,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