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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 112年03月24日)
第 6 條
候補法官辦理事務,關於訴訟程序及法律問題,應由相關之庭長或審判長切實輔導;其依獨任制審判製作之裁判,應由相關之庭長或審判長詳加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