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官法施行細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24 條
司法院於參審員獲任命後,應編列參審員名冊。

職務法庭第一審合議庭審理懲戒案件時,應自前項名冊中以抽籤方式選取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

前項抽籤應符合公平原則,其方式由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