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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26 條
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參審員職權與法官同,係指參審員於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評議時,與法官有相同之權限。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裁判書,由合議庭之法官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