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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細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31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後,對本法修正施行前職務法庭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由職務法庭依修正施行後之程序審理。

前項再審之訴,其再審期間及再審事由依原判決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