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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  ( 102年08月23日)
第 6 條
國防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提供特種勤務有關之情資及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之掌握事項。
二、依國軍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提供與特種勤務有關之事項。
三、提供軍用航空器遭劫持及發生重大空難事件通報事項。
四、配合辦理執行特種勤務所需各項訓練及績優獎勵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