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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 105年05月06日)
第 14 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行使職權時,應出示證件或著制服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