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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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 105年05月06日)
第 18 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依法取得之資料,對完成特種勤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