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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 105年05月06日)
第 5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服役期間,指入營報到時起至退伍令生效時止。

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受司(軍)法機關羈押,指到押所報到時起至離開押所時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在執行中,指入監(押)所時起至釋放離開監(押)所時止。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危安顧慮,由主管機關綜合相關情報及所在地區環境危險程度等因素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