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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期間津貼補助辦法  ( 101年09月21日)
第 2 條
因法院(以下統稱被支援法院)業務需要,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而被調派至該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之同級法院(以下統稱支援法院)實任法官,得於調派期間內支領調派津貼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