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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期間津貼補助辦法  ( 101年09月21日)
第 4 條
調派津貼依附表所訂數額按月支給。

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之調派津貼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調派津貼按全月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