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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 108年12月03日)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本條例第三條所定之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

依本標準發給慰助金者,以其受傷、失能、死亡與執行特種勤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

主管機關應設慰助金審查會,就下列事項實施審查:
一、前項之相當因果關係。
二、是否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
三、有無惡意或重大過失。

前項審查會由各特種勤務專責單位代表、當事人隸屬機關代表及專業人士組成,並應給予當事人或其遺族列席陳述意見之機會。

慰助金審查會審查通過後,應報請局長核定發給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證明書。

第二項所稱執行特種勤務,指由主管機關協調、督導、管制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對特勤安全維護對象之預謀或意外危害、滋擾等,所採取之安全維護作為;勤前整訓、實彈演習及勤後人員裝備之撤收等相關特種勤務作為,亦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