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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因執行特種勤務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助金支給標準  ( 108年12月03日)
第 4 條
前條所定慰助金,係因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惡意所致者,不發給;因重大過失所致者,減發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