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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勤務獎勵標準及辦法  ( 106年05月17日)
第 9 條
依本辦法發給之獎金,由主管機關及共同執行特種勤務之機關依權責編列預算。

依本辦法所為之行政獎勵,由主管機關建議受獎人員隸屬之機關依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