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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二 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第 二 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司法院大法官轉任法官 ( 102年04月17日)
第 14 條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五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且聲譽卓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專任教授),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依前二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其進用方式準用第九條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