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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二 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第 二 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司法院大法官轉任法官 ( 102年04月17日)
第 16 條
司法院得主動推薦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任法官。

學術單位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之建議人選。

司法院於確定主動推薦之人選,或認可前項建議人選後,經徵得其同意並請提出應備文件,提交審查小組審查。

審查小組審查完成後,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進行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