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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二 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第 二 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司法院大法官轉任法官 ( 102年04月17日)
第 17 條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法院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時,準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