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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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三 章 專業法院法官之遴選
( 102年04月17日)
第 21 條
曾任司法院大法官並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者,轉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時,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