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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2年04月17日)
第 24 條
本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司法院依本辦法辦理各項審查工作所需酬勞費用,依相關法令支給。其支給標準,準用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