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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2年04月17日)
第 4 條
審查小組之決議,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經審查小組資格審查不合格者,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審議,並於審議通過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本會作成資格審查不合格之決議前,應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