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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2年04月17日)
第 5 條
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況、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視缺額情形擇優遴選。

本會遴選時,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會面談,並得分組行之。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