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 二 章 普通法院法官之遴選 第 一 節 律師轉任法官 ( 102年04月17日)
第 9 條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六年以上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依下列方式申請轉任法官:
一、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
二、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以參加司法院公開甄試之方式申請轉任法官。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十八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在專業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律師),於取得參加法官遴選資格後,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依前三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