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年11月28日)
第 10 條
本會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本會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止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