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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年11月28日)
第 4 條
本會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印信清冊。
二、人員名冊。
三、會計報告。
四、出納清冊。
五、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六、財產事務總清冊。
七、圖書清冊。
八、檔案清冊。
九、年度施政計畫實施概況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