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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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年11月28日)
第 8 條
本會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五份,送交後任首長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會,四份函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