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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 110年06月25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遠距審理,係指行政訴訟事件之當事人、代表人、管理人、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專家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所在處所、機關或所在地法院,與行政訴訟事件繫屬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審理。

本辦法所稱陳述人,係指法院得利用遠距審理,使其為陳述或受訊問之前項訴訟關係人。

本辦法所稱行政訴訟事件,包括聲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