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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 110年06月25日)
第 4 條
法院對遠距審理之法庭,得依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審理專用。

前項專用法庭之遠距審理以十分鐘為一時段,每次審理最多可申請六時段,必要時得經法院端法院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