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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 110年06月25日)
第 8 條
依法得支領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者,法院端得以科技設備傳送日費、旅費、報酬或其他費用申請書兼領據至遠距端。於遠距審理結束後,由陳述人簽名並以科技設備傳送至法院端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由法院直接匯入其金融機構帳戶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支付。

前項得支領費用以距離為核發標準者,以陳述人自其所在地至遠距端處所為計算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