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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年08月15日)
第 10 條
本院秘書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二份,由本院人事處彙整,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陳報本院院長核定後,一份存本院,一份交付移交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