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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年08月15日)
第 11 條
本院院本部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職務交代清單及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二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陳報本院院長核定後,一份存本院,一份交付移交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