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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3年08月15日)
第 3 條
本院院長交代由總統派員監交。

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交代,由本院院長監交。

本院副秘書長及院本部主管人員交代,由本院秘書長監交。

本院院本部經管人員交代,由本院院長派本院秘書處人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交事項尚未結報前,監交人員調職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監交人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