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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4年07月31日)
第 12 條
受託人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以書面並檢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七款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
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成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成員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