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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4年07月31日)
第 17 條
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規定申請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解任理由書。
三、有關新受託人選任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