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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4年07月31日)
第 21 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諮詢委員會成員,不得支領報酬。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及交通等相關費用。

信託監察人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並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報酬請求書。
二、有關職務繁簡證明文件。
三、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

第二項之請求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受託人履行。